內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開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收集、上報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行政處理決定須自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水利廳,在信用信息平臺進行公告。不良行為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jù)、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或將不良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公告平臺后臺保存?zhèn)洳椤?span id="48wc22aue"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發(fā)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jù)。省水利廳將及時進行核對,對確認發(fā)布有誤的信息,及時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告知申請人。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理決定經(jīng)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將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信息的應用。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優(yōu)評獎、日常監(jiān)管等工作中,充分運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建立關聯(lián)管理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凡在山東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按有關規(guī)定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并在平臺發(fā)布信用信息后,方可參與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和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等活動。未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發(fā)布信用信息的,不得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
第十六條 我省依托電子招標系統(tǒng)和公共服務平臺,逐步實現(xiàn)在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直接查閱使用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交有關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證明等材料。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息認定以信用信息平臺為準,凡未在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的,或提交的材料與信用信息平臺登錄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員資歷、代表業(yè)績等在資質審批(核)、招標投標活動中不予認定。
第十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將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jù)。在水利工程招標評分辦法中,應含有信用等級、良好行為與不良行為等分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時,按聯(lián)合體中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作為聯(lián)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對守信市場主體實施信用激勵機制。對信用等級高的市場主體,在資質審批、市場準入、招標投標、日常監(jiān)管、評優(yōu)評獎等活動中優(yōu)先考慮,給予相應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為CCC級的市場主體,限制其參與我省水利招標投標、評優(yōu)評獎等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資質升級或增項申請,不予辦理出省備案手續(xù),同時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實施重點監(jiān)管。
第二十條 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將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列入失信黑名單,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guī)、處處受限”。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3年。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除采取第十九條中的懲戒措施外,實行市場禁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1、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
2、圍標、串標;
3、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
4、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
5、對重(特)大質量事故、安全生產(chǎn)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6、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jié)嚴重;
7、其他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一條 外省外行業(yè)市場主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期間不得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
1、被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2、被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入水利建設市場的;
3、被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定信用等級為CCC級(信用較差)或相應等級的;
4、未在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發(fā)布信用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我省水利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載明: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禁止進入水利建設市場或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不得參加本工程投標。兩次招標失敗或其他不招標情形的,發(fā)包人不得自行選擇CCC級或在公示期內有不良行為信息的市場主體作為承包人。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市場主體信用檔案進行隨機抽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部門、人員及職責,保證信息收集、公告、傳送及時準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對不真實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瞞報、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對抽查、檢舉、投訴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各級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或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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